十三、瑜伽部

 

()菩薩救眾生免於刑罰之苦難與刑罰之畏懼

No. 1579 瑜伽師地論 (卷45) T30, p541c(唐.玄奘譯)

又,諸菩薩若見有情有諸愆犯,或被舉訟,或作種種不饒益事,為他所拘,將欲刑縛、斷截、撾打、毀辱、迫脅、驅擯、流移,或他所執,欲捶縛賣。菩薩爾時,隨能隨力,立要契言:「汝等若能知父母恩,恭敬供養。如前廣說。如是,我當方便救汝,令脫斯難。」

又,諸菩薩若見有情遭遇種種王、賊、水、火、人,及非人、不活、惡名,諸怖畏等。爾時菩薩立要契言:「汝等若能知父母恩,恭敬供養。如前廣說。如是,我當方便救汝,令免斯畏。」

 

 

() 菩薩治國遠離刑罰

No. 1582 菩薩善戒經 (8) T30, p1007c

菩薩摩訶薩修一切行時有六事善攝眾生:一者至心攝取,二者增益攝取,三者取攝取,四者究竟攝取,五者不畢竟攝取,六者後攝取。

菩薩摩訶薩初發心時,攝取眾生,如父母、兄弟、妻子、眷屬,至心繫念,方便攝取,云何能施眾生安樂,作是願時隨力施與,是名菩薩至心攝取。

菩薩摩訶薩雖於父母、兄弟、妻子、眷屬中,勝心無憍慢,倍增供養。若為國王,於說眷屬,亦復如是。

「增益」者,破壞惡法,教以善法。隨時禮拜,讚歎供養,施以衣食,所須之物。知恩報恩,瞻病授藥。於諸僕使,不作賤想,如兄弟想。

若見有罪,堪忍含受。言當柔軟,無有麤獷。

若為國主,於諸眷屬,不加苦痛,不斷其命,遠離刑罰,正法治國。隨本種姓,所有分界。於他國土,不生貪奪。任力養民,作一子想。所有之物,與眷屬共。所言誠實,柔軟不麤,離於慳貪,是名菩薩增益攝取。

 

 

()菩薩治國,慎於刑罰

No. 1615 王法正理論 (卷1) T31, p857b(唐.玄奘譯)

云何名「王所作諦思善順儀則」?謂有國王性能究察,能審究察,性能思擇,能審思擇。諸群臣等,於彼彼務機密事中,不堪委任而不委任,堪委任者而委任之,不堪役者而不驅役,堪驅役者乃驅役之。應賞賚者而正賞賚,應刑罰者而正刑罰。凡有所為,審思審擇,然後方作,而不卒暴。又於群臣,能善安處先王儀則。由此,群臣雖處讌會,終不發言,間絕餘論。要待言終,恭敬畏憚,而興諫諍,如其旨教而善奉行,能正安住王之教命,如是名「王所作諦思善順儀則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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