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二、毗曇部

 

(一)執刑者與法官有無殺罪的討論

No. 1545 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 (卷118) T27, p617c

問:若為王等逼令行殺, 得殺罪不?

有說不得。所以者何?他力所制,非彼意樂故。

如是說者,亦得殺罪。除自要心,寧捨己命,終不害他。如是則無罪。

問:若依先王所制法令,刑罰有過,得殺罪不。

答:得。王及法司,若遣他殺,得殺生無表罪。彼所遣人,及若自殺,俱得殺生表、無表罪。若眾多有情謀害一命,彼起加行親斷命者,得殺生攝表、無表罪。餘同謀及作聲援者,但得殺生無表。若彼多人等設加行,斷彼一命,當知皆得表、無表罪。

頗有非身作,而得殺生罪耶?

答:有。謂語遣殺。

 

 

(二)法官及典獄者,均為不律儀者

No. 1552 雜阿毘曇心論 (卷3)T. 28, p890b(尊者法救造,宋.僧伽跋摩等譯)

彼別解脫律儀者,謂受戒,於一切眾生、一切時戒不斷,或十二種或二十一種隨轉。

不律儀者,謂住不律儀,於一切眾生、一切時惡戒不斷。

問:何等住不律儀?

答:十二種住不律儀,所謂屠羊、養雞、養豬、捕鳥、捕魚、獵師、作賊、魁膾、守獄、咒龍、屠犬、司獵,屠羊者。

謂殺羊,以殺心,若養、若賣、若殺,悉名屠羊。養雞、養豬亦如是。捕鳥者,殺鳥自活。捕魚、獵師亦如是。作賊者,常行劫害。魁膾者,主殺人自活。守獄者,以守獄自活。咒龍者,習咒龍蛇戲樂自活。屠犬者,旃陀羅。司獵者,王家獵主。

若屠羊者,雖不殺餘眾生,而於一切眾生所得不律儀。何以故?若一切眾生為羊像在前者,於彼一切悉起害心。一切眾生有作羊理故。若復無作羊理者,於彼亦有害心,故得不律儀。如住慈心仁想普周,當知住餘不律儀亦如是。若王、若典刑、若聽訟官,有害心者,悉墮不律儀義。

 

(三)法官及典獄者,均為不律儀者。

No. 1558 阿毘達磨俱舍論 (卷15) T29, p78c(世親菩薩造,唐.玄奘譯)

此中何名「不律儀者」?謂諸屠羊、屠雞、屠豬、捕鳥、捕魚、獵獸、劫盜、魁膾、典獄、縛龍、煮狗及罝弶等。「等」言類顯王典刑罰及餘聽察斷罪等人。但�琣陵`心,名不律儀者。由彼一類住不律儀,或有不律儀,名不律儀者。

 

(四)從世界發生史,看刑罰之起因。

No. 1562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(卷32) T29, p526a(尊者眾賢造,唐玄奘譯)

爾時諸人,隨食早晚,隨取香稻,無所貯積。後時有人,稟性嬾墮,長取香稻,貯擬後食。餘人隨學,漸多停貯。由此於稻生我所心,各縱貪情,多收無厭,故隨收處,無復再生。遂共分田,慮防遠盡。於己田分,生吝護心;於他分田,有懷侵奪。劫盜過起,始於此時。

為欲遮防,共聚詳議,銓量眾內一有德人,各以所收六分之一,雇令防護,封為田主,因斯故立「剎帝利」名,大眾欽承,恩流率土,故復名「大三末多王」。自後諸王,此王為首。時人或有情厭居家,樂在空閑,精修戒行,因斯故得「婆羅門名」。後時有王,貪吝財物。不能均給國土人民,故貧匱者。多行賊事。王為禁止,行輕重罰。為殺害業,始於此時。

時有罪人,心怖刑罰,覆藏其過,異想發言,虛誑語生。此時為首,於劫減位,有小三災。

 

 

(五)從世界發生史,看刑罰之起因。

No. 1563 阿毘達磨藏顯宗論 (卷17) T29, p858b(尊者眾賢造,唐玄奘譯)

後時有王,貪吝財物,不能均給,國土人民。故貧匱人,多行賊事。王為禁止,行輕重罰,為殺害業,始於此時。時有罪人,心怖刑罰,覆藏其過,異想發言,虛誑語生,此時為首。於劫減位,有小三災。其相云何?頌曰:

  業道增壽減   至十三災現
  刀疾飢如次   七日月年止 

論曰:從諸有情起虛誑語,諸惡業道,後後轉增,故此洲人,壽量漸減,乃至極十小三災現。

故諸災患二法為本:一貪美食,二性懶墮。此小三災,中劫未起。三災者:一刀兵,二疾疫,三饑饉。謂中劫末,十歲時人。為非法貪,染污相續,不平等愛,映蔽其心,邪法縈縛,瞋恚增上,相見便起猛利害心,如今獵師見野禽獸,隨手所執皆成利刀,各騁凶狂,互相殘害。

 

 

(六) 法官及典獄者,均為不律儀者。

No. 1563 阿毘達磨藏顯宗論 (卷20) T29, p872b(尊者眾賢造,唐玄奘譯)

此中何名「不律儀者」,謂諸屠羊、屠雞、屠豬、捕鳥、捕魚、獵獸、劫盜、魁膾、典獄、縛龍、煮狗及罝弶等。「等」言類顯讒搆譏刺,伺求人過,喜說他非,非法追求,以活命者,及王典刑罰,斷罪彈官等,但�琣陵`心,名「不律儀者」。

由如是種類住不律儀故,有不律儀故,行不律儀故,巧作不律儀故,數習不律儀故,名「不律儀者」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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